一、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护照法实施后,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应按规定申请换发,不再办理延期;新的因私护照将分为5年有效和10年有效两种,供未满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申请。
二、有关旧版香港特区身份证分期失效等的通知 近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如下旧版身份证将分期失效: 1、所有于2003年6月23日前签发,并载有1958年至1969年出生年份的旧版身份证将自2006年10月16日起作废。 2、其余旧版身份证将于2007年至2008年分三批公布失效。香港特区政府规定,香港居民如在指定换领身份证期限内不在港,他们可在返港后30天内申请换证。香港永久性居民不会因香港特区政府宣布旧版身份证失效而丧失香港居留权。
三、关于下载香港特区护照申请书及有关表格的通知 香港特区政府入境处将于2006年7月12日中午12时起在其网址:http://www.immd.gov.hk刊出如下表格,供海外申请者下载: ID843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书(供16岁及以上人士) ID844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书(供16岁以下人士使用) ID845申请香港特别行区护照/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海外办理表格 ID853申请香港特别行区护照付款表* ID855申请香港特别行区签证身份书/海员身份证海外办理表格 ID856香港特别行区签证身份书/海员身份证付款表* ROP143侨居海外十八岁或以上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书 ROP144侨居海外十八岁以下上人士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申请书 *供香港以外地区申请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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